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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故意杀人被起诉,合纵律师专业辩护公正审判

时间:2017-04-10 10:04点击:12次
  

案情简介:

    蒲某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911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9991213日被释放,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2620日被依法逮捕。此后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1999111111时许,被告人蒲某和刘某、谢某饮酒后行至本区西彭镇大石堡一村单工宿舍二院,谢某与被害人石某某相撞,为此双方发生口角、抓扯。被告人蒲某和谢某、刘某共同对被害人石某某殴打。扭打中,刘某用砖头猛砸被害人石某某头部,致石某某倒地后,又砸了数下,后被告人蒲某等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石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石某某系重型颅脑外伤死亡。

辩护策略:

    案件发生以后,蒲某家人心急如焚,故意杀人罪系我国严厉打击的恶性犯罪之一,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市合纵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十分有经验,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立即指派肖勇律师承办此案。肖勇律师系合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肖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人蒲某进行了会见,并前往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并对案卷材料分析研究,并和所内鲁主任及各位律师探讨案情,最终形成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根据本案的各种证据材料及犯罪人的供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指控蒲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蒲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该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其共同犯罪前提必须是有共同的犯意,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共同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蒲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决。

辩护结果:

  肖勇律师通过不懈努力,认真地分析案情,寻找有利证据,通过对卷宗的深入研究和所内律师团队的讨论,并在法庭上围绕先前确定的辩护思路,抓住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蒲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点滔滔雄辩,但是可惜法庭并未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但也从轻作出了判罚,判处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办案小结:

  接受委托后,肖勇律师数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与检察官多次交换了法律意见,在庭审时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能力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肯定,但法庭最终未能采纳无罪的辩护意见,结果令人遗憾。至此,蒲某故意杀人一案终结。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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