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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被诉聚众斗殴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06 16:05点击:55次
  

案情简介

    200785日,左某某、张某某等人因网络游戏与谢某某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沙坪坝区土主镇政府广场打架。随后,左某某邀约陈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当天下午,左某某驾驶陈某某提供的车辆,搭乘张某某、钟某某等人,携带刀具在沙坪坝区土主镇政府广场找到谢某某以及谢某某邀约的邓某某等人。张某某、钟某某等人下车持刀对谢某某等人进行追砍,后将围观群众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头部及面部遗有线状瘢痕,左前臂遗有累计16.8厘米长线状瘢痕,左腕关节活动轻度受限,损伤程度属轻伤。2008227日,左某某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策略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穆川律师承办此案。穆川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在涉嫌聚众斗殴中的“邀约”的事实有异议;二、关于左某某在聚众斗殴中不处于主犯地位:1引发聚众斗殴的决定是同案犯“共识”;2、聚众斗殴中左某某无追砍行为。三、从聚众斗殴的法律特征考虑,本案不成立聚众斗殴的“既遂”,而属于聚众斗殴的“未遂”;四、左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左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2、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过表现;4、被害人谅解;5、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结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纵律师有理有据,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思路,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左某某从轻处罚

办案心得

    作为犯罪嫌疑人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会见、询问案情,并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与法院进行了法律意见的交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被告人得到了从轻处罚。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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