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综合刑事 > 亲办案例 > 

黄某某被诉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纵律师成功取保

时间:2017-04-17 10:57点击:52次
  

案情简介

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3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重庆市公安局已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报请逮捕。20121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做业务员的公司重庆某信息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互联网流量增值经营——精确广告业务合作协议。具体合作方式为:重庆某公司提供HTTPGET报文,合作方北京某公司负责所有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后期维护以及平台建设完成后的实际运营等。合作方利用重庆某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分析用户的偏好和爱好,在用户再次访问互联网时,若访问的是与合作方有合作关系的网站,在该网站已有的广告位上显示该用户可能感兴趣的网站。合作方取得增值收入并与重庆某公司进行比例分成。

辩护策略

案发后,黄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辩护十分擅长,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金贵仁安宁律师承办此案。金贵仁、安宁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犯罪嫌疑人不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此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黄某某作为业务员,仅是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从事了重庆某信息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一些接洽、合同制作等外围活动,从事的是职务活动。若构成该罪,犯罪主体也是重庆某信息公司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而不是单位一般工作人员;(2)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意识到了风险并由华为公司作了相应的加密处理,是不可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且该公司提供的有关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也未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3)黄某某主观上无故意。

辩护结果

重庆市公安局于201548日发出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不适用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该结果犯罪嫌疑人及家人都非常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