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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罪轻辩护获法院采纳

时间:2017-04-17 11:02点击:62次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原为重庆市一中院审判员,2006年8月1日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重庆市五中院审判员,在该院执行庭工作。    

   2005年11月30日,××银行渝中支行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公司应向××银行渝中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280万元及利息,如××公司不按期履行其对××银行渝中支行的还款义务,××银行渝中支行有权对××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的××大厦包括第一层188.76平方米等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对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06年4月3日,××银行渝中支行向市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市一中院于2006年4月25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承办该执行案件。

    2006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市房交所对涉案标的物××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的××大厦的抵押房产进行查封。市房交所工作人员肖某某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涉案第一层188.76平方米系架空层,为不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不能办理产权证,并在法院送达回证备注栏中予以注明。被告人黄某某仍然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查封。2006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合议庭评议该案时,向合议庭汇报标的物已查封,提出对标的物进行司法评估,但未汇报标的物第一层188.76平方米系架空层的情况。合议庭同意了黄某某的建议。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执行财产评估移送表叫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分管庭长签字后送到当时市一中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求对涉案标的物进行司法评估。随后,市一中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按程序委托重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第0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涉案标的物的总价值为2911.29万元,其中第一层188.76平方米的架空层不能确权,价值537.97万元(每平方米2.8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街道评估报告后,向××银行渝中支行和××公司进行送达。××公司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要求重新评估。被告人黄某某按程序要求××评估公司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2006年7月7日,××评估公司向市一中院发出书面说明,维持了原评估结果。2006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又向合议庭提出对涉案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但并未向合议庭或有关负责人汇报评估报告中涉案标的物第一层188.76平方米是按照在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的评估的价值,合议庭同意了其建议。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按程序将执行财产拍卖移送表交合议庭成员签字和报批后送到当时市五中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按程序委托重庆××拍卖中心(以下简称“××拍卖中心”)与重庆××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对涉案标的物进行拍卖。2006年9月21日、26日,××拍卖中心与××拍卖公司先后在《重庆时报》与《重庆晨报》发布联合拍卖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大厦平街第一层建筑面积约188.76平方米的架空层被买受人张某某、刘某某以432万元的成交价竞得。被告人黄某某收到拍卖成交书后,查对该成交价款已到法院账上,于2006年10月23日以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为由,向合议庭提出将××大厦平街第一层建筑面积约188.76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买受人,仍然未向合议庭及相关负责人汇报拍卖房产不能办理产权证,合议庭同意以432万元成交价将该房过户给张某某、刘某某所有。2006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市房交所和市国土局,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要求将××大厦平街第一层建筑面积约188.76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买受人张某某、刘某某。市房交所的工作人员又告知该房为架空层,不能办理产权证。被告人黄某某仍然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留置在市房交所,要求过户。市房交所的工作人员再次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日,市房交所发出《关于对(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1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审查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向市五中院说明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的××大厦第一层188.76平方米房屋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并说明经测绘为架空层(面积也有所变化,原记载为225.52平方米,现为188.76平方米),属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市房交所无法协助办理过户权属登记,并说明此情况已在送达回证上写明,请市五中院审查。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建议函》后,向合议庭审判长袁某某汇报了房屋变化的问题,但仍隐瞒了买受人竞买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起草回函更正了面积,将回函报袁某某签字后送到市房交所,要求继续协助执行过户登记。2006年11月13日,市房交所将该架空层房屋登记在了张某某、刘某某名下。

    2007年3月29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位于渝中区八一路第一层188.76平方米的房产,按××评估公司估价时的基点(2006年6月9日)再次进行评估,平均单价为94000元/平方米,总价值为1774.34万元。

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捉获归案。

 

辩护策略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姜某某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且其主任鲁磊律师有多年刑事案件办案经历及独到的刑事辩护手段。因此,姜某某最终选择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任鲁磊律师、高律师作为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两名律师经过多方收集证据材料,数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实情。在对案件事实有全面的认识和分析后,多次与法院、检察机关的讨论与沟通后,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一、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对黄某某在执行××银行渝中支行同

重庆××公司一案时,向合议庭隐瞒抵押物中有架空层及审查建议函等事实的认定,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故意隐瞒架空层不能办理产权证,滥用职权的证据不足;

二、黄某某在执行“××大厦案”时,没有隐瞒事实,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构成犯罪;

三、《起诉书》指控黄某某将“××大厦”平街一层188.76平方米架空层按照使用权被评估为价值人民币5379700元系错误认定;

四、从主观上看,黄某某无犯罪故意。

办案结果

    在庭审上,鲁磊律师、高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确定的辩护思路,结合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作了无罪、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本案法院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罪轻意见。辩护律师专业、严谨的办案态度,以及细心细致的服务收获了委托人及其亲属的赞誉。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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