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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被诉贪污案

时间:2017-04-06 16:11点击:13次
  

案情简介

    20111015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奉节县青莲镇水田村支部书记兼出纳。2007年青莲镇实施公路改造工程,水田村村委会与工程承包人郭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路基改造以定额全承包方式,合同价格约定为39万余元。按照双方约定,该价格包括材料、工程需要的炸药、雷管由村委出面购买,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人朱某某经手购买了该工程需要的全部炸药,雷管共计44235.52元。在结算工程款时,朱某某向郭某出示了购买炸药的票据,并在工程款中扣除了该部分费用,郭某按照工程总价39万元出具了领款单,但未将炸药票据领走。后来水田村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清理账目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该购买炸药、雷管的单据共计44235.52元又从本村的农村公路改造资金中重复列支,从未套取该项资金。

辩护策略

    在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情况下,朱某某的女儿万分焦虑,多方打探消息,希望可以找到一位在此罪方面有丰富经验且极具责任感的律师,为其父亲伸张正义。在经过多家律所的比较下,最终选择了合纵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穆川律师承办此案。穆川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1虚假列支套取10325元资金并非上诉人的私下个人行为,而是三人共同实施完成的

2虚假列支套取10325元资金用于了公务开支;

3、一审判决刑事诉讼程序上严重违法;

4、一审只应该评判已发生的犯罪事实,而不应该把预测未来的推定作为上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5、只有查明承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炸药、雷管的材料费的事实,才能认定上诉人实施了重复列支的犯罪行为;

6、作为证明犯罪事实唯一的定案证据--承包人的证人证言不具备客观性、唯一性。

辩护结果

二审过程中,合纵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及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表达,逻辑分明条理清晰,但法院最终仍坚持一审法院的意见,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作为犯罪嫌疑人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会见、询问案情,并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有效辩护。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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