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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被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3 16:12点击:71次
  

案情简介

    赵某系重庆xx实业总公司渝中百货公司业务员兼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于20099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其后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经被告人刘某某决定,被告人赵某于20031月至200412月期间在重庆九凌物资供应公司,太平洋百货等单位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个体户万某某开、以及与重庆九凌物资供应公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844664.66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赵某的家属十分着急,经人介绍,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大量偷、逃税等大案要案,对该类案件十分擅长,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被评为一级律师,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苟律师承办此案苟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与所内主任及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主体错误;2、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等人与“九凌”公司之间的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在与太平洋百货等单位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个体户万某某虚开,构成犯罪是不正确的;4、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与刘某某构成共犯罪是不成立的;5.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本案认定赵某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客观事实不成立,赵某在本案中量刑具有从轻情节。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准备充分,口若悬河,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切中要害,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委托给合纵律师事务所,合纵律师从多方努力,深入研究案情开展辩护,最终从十年以上徒刑降至三年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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