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经典案例 > 毒品犯罪 > 

张某贩毒被定罪,合纵律师辩护维权益

时间:2017-04-17 10:18点击:21次
  

案情简介

张某、初中文化,个体户,2010年起,张某伙同罗某、邱某、杨某等贩卖毒品,分工为:经张某出资,联系毒品来源和毒品买家,罗某、邱某、杨某负责进货和送货给毒品买家,约定以后再分配利润。之后该群人先后从熊某处以每克200-2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5949克,再以30034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崔某、尤某等,合计1400克。2010113日张某联系熊某,向其购买冰毒1000克,并雇佣王某前往收货运输,王某在泉三高速公路的三明北站出口处附近被抓获,随后案情被告发。

 

辩护策略

    在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家属非常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毒品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毒品类的大案要案,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担任辩护人。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杨律师承办此案。该案人数多,涉毒数量大、地域跨度大,给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虽如此合纵律师在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凭借攻坚克难的精神,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追索和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从相关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上进行突破举证部分证据系刑讯逼供的结果其合法性存在瑕疵,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关于起诉书所指控的“预谋”及“团伙”问题。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张某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因而张某不应该对另外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中有关收购毒品的事件。辩护人提出真正贩毒者系罗某,而非张某。张某并非电话联系购毒的主体,将罗某等人的购毒行为全部定性为受张某指使,缺乏充分证据。

4关于张某所提供的资金性质问题。辩护人认为该资金不能被认定为贩毒资金。因为这个钱是张某转给罗某,张某并不知道罗某会以此购买毒品,张某的行为系民间借贷。

5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提出张某有立功情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因符合最高法相关规定,主张不应当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但由于张某贩毒行为证据过于充分且贩毒数量过大法院虽部分支持了辩护人意见但最终判处了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心得

   该案受张某亲属委托,跨省前去担任其辩护人。合纵律师在接受此案后认真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从证据合法性、张某有立功情节、张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遗憾的是法院仍判处了张某死刑立即执行,但委托人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给予了肯定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