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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被诉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合纵律师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7 10:20点击:16次
  

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原任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秘书科副科长。1999年至2000年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的李某、副总队长龙某同社会人员董某相识。董某因聚众斗殴负案逃至广东深圳,期间结识了李某某姨妹并与其同居。后董某回到重庆伙同其他社会人员在璧山开设“白云湖”度假村,从事地下赌场、放高利贷等活动。李某、龙某等包庇董某,不积极履行查禁职责,使得该赌场长期开设。20001025日晚,重庆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在查禁白云湖地下赌场时查获人员300余人,扣押赌资400余万元。民警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看守赌资的犯罪分子枪击身亡。李某得知董某的赌场被查后伙同龙某等人希望通过找人顶罪的方式协助董某逃匿。此外,李某通过职务之便让重庆东洲实业为其购买别克轿车使用,李某通过欺瞒手段使轿车顺利通过公务采购流程,挂上了警车专用牌照,从而名正言顺的对别克轿车进行占有和使用。此后,李某为了掩盖其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采取了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行为。20011210日李某某得知李某被立案侦查后,进入李某办公室对自认为可能对其不利的电子记事本、通讯录、相关证件等物品拿出,将一册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处罚案件拿走并烧毁。随后,李某某安排熊某将别克轿车从李某妻子处开走,转至其弟之手,并将牌照进行更换,停在“新东福花园”直至被检察机关查获。最后,随着李某、董某等落网,与其相关的其他人员皆相继被查,其中就包括了李某某。之后,李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窝藏、转移赃物罪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案发后,李某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公职人员职务类犯罪的大案要案,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鲁磊律师杨律师承办此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追索和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窝藏、转移赃物罪不能成立。辩护律师通过对别克轿车来源以及采购审批、权属登记等方面进行举证,提出别克轿车不能被确定为李某通过受贿的犯罪行为所得的赃物。既然别克轿车不能被界定为赃物,那李某某的行为就当然不构成窝藏、转移赃物罪。此外,李某主观上不可能明知别克车为赃车。

2对于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辩护人认为李某实际毁坏的是一个已经失丧效用的公文(治安处罚决定书)李某某行为的危害性属于显著轻微。

3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主动供述其烧了一个关于卖淫嫖娼的卷宗,进而责令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清理所有的卖淫嫖娼卷宗,进而发现了其他违法犯罪情况。该行为属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李某某有严重病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因此请求法院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同意李某某予以缓刑。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指控的窝藏转移赃物罪没有予以认定,只以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

 

 

办案心得

  该案历时9个月,从侦查阶段介入,共会见犯罪嫌疑人8次。主办律师鲁主任一直坚持窝藏罪的前提不成立的辩护观点,最后得到法院的肯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局,得到了委托人和当事人的极高评价。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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