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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被诉故意杀人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免死刑

时间:2017-04-17 10:31点击:30次
  

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56日被铜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86日被铜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1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执行逮捕,后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康某某(本案死者)曾与自己的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疑心康某某要加害自己和儿子,遂对康某某产生怨恨。20125616时许,李某某发现康某某在离其儿子上学的学校附近的某理发店内后,遂进入该理发店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康某某身上乱捅,至康某某当场死亡。当日下午1650分许,李某某到铜梁县公安局雪庵公园交巡警平台投案。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辩护十分擅长,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叶栋强穆川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侦查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有异议,应当采信第一次《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第一次鉴定意见最为客观,时间最为接近案发时间,符合实际情况;

2、即便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来指控其犯罪,以故意杀人罪来定性也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只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来定性;

3、即便以故意伤人罪定性,亦存在诸多从轻和减轻出发的情节:(1)嫌疑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2)嫌疑人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程度严重,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嫌疑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嫌疑人供述“只想把被害人捅严重点让其住院,没想捅死他”,因此属于间接故意;(4)嫌疑人有一未成年小孩,无人照顾且性格内向。

1、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最终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案情;在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意见交流;在审判阶段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效辩护,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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