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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法律援助获轻刑

时间:2017-04-19 13:52点击:14次
  

案情简介

    2006718日至同年824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相互伙同或者分别伙同杨某某、欧某某、戚某等人,先后四次在本区上清寺中山四路65号附近的人行道上,趁深夜无人之机,割断并盗走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上清寺分公司正在使用的价值人民币7747.2元的通信电缆线108米,造成400余户电话用户通信中断,同时,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8966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参与作案2次,计盗割价值人民币3575.2元的电缆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132元。同年827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害单位报案及其他线索分别捉获四被告人。 

辩护策略

案发后,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合纵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指派周宏律师承办此案。周宏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当事人,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被告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

2、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犯罪中的作用只是从犯性质;

3、 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律师周宏作为本案未成年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我所律师按照有关要求为胡某某作了相应的辩护,让该未成年人在法庭中受到律师的帮助,得到心理的宽慰。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该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援助结果表示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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