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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合纵律师专业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9 14:07点击:21次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52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1118日起,被告人朱某驾驶渝A2XXXX平板大货车驶至涪陵迎宾大道长江大桥引桥时,因车速较快,道路湿滑,车辆发生侧滑,将停在公路中线左侧对方车道上待左转的刘某驾驶的渝GHXXXX摩托车刮倒,造成刘某死亡、搭乘人员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经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秩序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辩护策略

案发后,朱某家属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擅长刑辩,遂委托穆川徐桂鹏律师承办此案。穆川、徐桂鹏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朱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10120电话,2、朱某具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为被害人张某垫付医疗费7.4万,从社会危害后果已经得到有效地控制;3、从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来看,朱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4、朱某此次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5、从朱某本人及家庭环境看,对朱某应重教育帮助,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根据此前确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在接受了朱某家人的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对朱某从轻判决,不仅未辜负当事人的信任,更是未辜负“尊严无价,合纵有情”这句话。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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