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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关注的非法经营食盐案

时间:2017-04-19 14:27点击:20次
  

案情简介:

20078月,被告人徐某、谭某共谋,从广州购买工业盐,分装加工后冒充食用碘盐进行销售。随后,谭某找到被告人彭某,告之准备用工业盐加工后假冒食用碘盐进行销售,让其从广州将工业盐发至重庆,每吨支付50元报酬,彭某表示同意并帮助谭某联系“小妹”(另案处理)制作假冒食用碘盐包装袋,从20078月至12月期间,彭某从他人出以每吨280元至43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工业盐100余吨,每吨加价50元通过汽车货运方式销售给徐某、谭某。徐某租赁九龙坡区玉清寺嘉德园小区房屋,并于200711月,邀约被告人徐某、王某帮助其分装加工假盐,从20078月至12月期间,徐某、谭某等人将假冒食盐碘盐销售至重庆市铜梁、北碚等地农贸市场,非法经营假冒食用碘盐124.75吨。

2007年底,被告人徐某,谭某约定,由谭某到广州将工业盐发至重庆,谭某每吨获取报酬50元,徐某单独进行加工销售,20083月,徐某又邀约被告人甘某、张某帮助其加工销售假冒食盐碘盐,后徐某与甘某商定,甘某以2万元现金入股,所得利润按20%分配。从20081月至同年11月期间,徐某先后租赁九龙坡区玉清寺嘉德园小区房屋,渝北人和农贸市场综合楼房屋,先后从广东谭某、重庆王某等处购进工业盐664.1吨,分装成500克、1000克包装的假冒食盐碘盐,销售至重庆渝北、巴南、万盛、荣昌、铜梁、綦江等地。

2008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徐某假冒食用碘盐加工、销售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以每吨980元的价格购进工业盐30吨,并以每吨1020元价格销售给徐某用于加工假冒食用碘盐。

2008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食盐准运证,并且明知徐某运输货物系假冒食盐碘盐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小货车,九次为徐某运输假冒食盐碘盐34.5吨至本市万盛、荣昌、巴南、綦江、长生等地销售。

20081110日,被告人徐某、甘某、王某、徐某、张某、陈某被捉获归案,同年1112日被告人王某被捉获归案,同年1121日被告人谭某被捉获归案,同年1210日被告人彭某被捉获归案。案发后,谭某家属慕名找到本所,希望聘请律师为谭某辩护,本所指派钟长汉黄敏为谭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谭某,查阅了卷宗资料,确定了以下辩护思路:一是 虽然谭某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但是指控非法经营的数量不属实,有夸大成份。二是 谭某在本案中作用不大,应属于从犯。三是 谭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结果:

在法庭上,辩护人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观点,做出了对谭某有利的判决。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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