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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纪委介入调查的一起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7-04-19 14:29点击:28次
  

案情简介:

    卢某,男、汉族、1956106日生,重庆市万州区人,原系中共重庆市忠县县委副书记、忠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200471711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杨某的渝AF7153号长安小客车,搭乘杨某行至忠县香山路97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汽车驶上人行道,撞到停放的两轮摩托车后,又将行人周某、黄某撞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卢某本人受重伤,长安小客车、摩托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要卢某立即到医院治疗,由杨某代卢某承担责任。警察赶到现场后,卢某独自步行离开现场回家和就医,谎称自己在滨江路上摔伤。公安机关从案发当日立案调查,杨某从事故发生之日到812日前,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坚称自己系肇事驾驶员,否认车上有其他人。重庆市纪委初步掌握情况后,有关领导于同年86日与卢某谈话,要求卢某主动讲清自己的问题,卢某编造谎言隐瞒驾车肇事真相,坚持自己没有违纪问题,812日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卢某驾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公安机关于次日对卢某立案侦查,卢某813日、14日先后向重庆市纪委、忠县公安局交待了本人驾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经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卢某家属代其赔付被害方经济损失6万元。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卢某对此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其家属慕名找到本所,要求聘请律师为卢某提供法律服务,本所遂指派鲁磊钟长汉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提出以下辩护思路:一是 卢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 卢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三是 卢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庭上辩护人据理力争,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观点,做出了对上诉人有利的判决。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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