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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震惊全国的“3·11绑架案”宣判 主犯与民警街头枪战被判死刑

时间:2017-02-23 16:12点击:14次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六安“3·11绑架案”。2017年2月21日下午,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宣判场景

  案情回顾

  避检逃窜,射伤民众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屠家奇携带枪支、子弹、爆炸物等,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六安市四十铺路口时,遇到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屠家奇因害怕暴露,遂驾车往城区方向逃窜。执勤民警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击。当追至东三路口附近时,被告人屠家奇威胁民警,企图逃脱。

  民警继续追击,当追至312国道与东三路交叉口时,被告人屠家奇驾驶面包车撞击警车并向警车连续开枪射击,致在此处等候红灯的货车内乘车人员脚部中枪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挟持乘员,与民警对射

  当日上午10时25分许,被告人屠家奇驾车逃至六安市皋城路大桥时被特警支队民警逼停,被告人屠家奇冲下车劫持一辆载有四人的过路三轮车与民警对峙。被告人屠家奇在与坐在三轮车后方的受害人拉扯中枪击受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绑架人质,展开对峙

  被告人屠家奇继而劫持三轮车驾驶员逃至居民家中,后又从居民家后门逃至皋城路大桥下方南侧“千兆网吧”内,持枪劫持网吧内17名上网人员作为人质与警方对峙8小时。后在民警规劝下,被告人屠家奇于当日18时35分向警方投降。

  落网后,查出多人涉枪事实

  被告人屠家奇落网后先后查出被告人罗帆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

  宣判结果

  一审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屠家奇持枪射击执勤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持枪挟持人质,构成绑架罪;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等,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被告人罗帆等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弹药罪等。被告人屠家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屠家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屠家奇绑架多名人质,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陈兴全,罪行极其严重,且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经规劝后能够释放多名人质,向警方缴械投降,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何伟歆等被告人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给予判决。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屠家奇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其限制减刑,此外还依法判处屠家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570元。

  被告人何伟歆等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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