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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5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患者报复杀医被判死刑

时间:2017-02-23 16:14点击:23次
  

  京华时报讯(记者 高鑫)最高法今日通报5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涵盖暴力杀害、伤害医务人员犯罪, 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犯罪, 在医疗机构停尸设灵堂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暴力杀医、伤医等严重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严惩暴力杀医伤医等严重涉医犯罪

  最高法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法院依法严惩无端猜疑、蓄意报复、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依法严惩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的犯罪;依法严惩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严重影响广大患者就诊权益的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这5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分别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死刑、死缓至缓刑不等。

  马岩说,在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的同时,对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据介绍,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833件,其中调解结案6489件、撤诉3572件。马岩透露,最高法正起草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关司法解释,将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表示,近年来,最高法多次发布涉医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快审、快判;最高检将暴力伤医列为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各地及时批捕、起诉;公安部指导各地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快速侦查、快速破案。各部门通力合作下,全国医疗纠纷和涉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明显减少,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据统计,2016年全国医疗纠纷数量较2015年下降6.7%,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下降7.5%,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下降14.1%。“全国有7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为处理、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郭燕红表示,第三方人民调解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下一步,将持续提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覆盖率和调解水平,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县级医院全覆盖。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男子对治疗效果不满砍死医生

    最高法:无端怀疑而报复杀医典型

  1982年出生的卢德坤因面肌痉挛,于2011年1月先后三次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医院就诊。同月30日,他再次到长安医院就诊,医生刘某某(被害人,殁年53岁)为卢德坤诊断开药。

  卢德坤服药后,自认为病情恶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医院就诊。他因此认为,系刘某某的诊治错误,导致自己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为此与其离婚,遂决定报复刘某某。

  同年8月16日14时许,卢德坤携带菜刀来到长安医院三楼,趁刘某某在诊室为他人看病不备之机,拿出菜刀猛砍刘某某的头部、颈部等处。

  在旁边诊室接诊的医生伊某某(被害人,时年55岁)听到声响出来查看,卢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头部、躯干等处数刀,后被闻讯赶到的医院保安人员控制。

  刘某某因被锐器砍劈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据最高法通报,该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法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卢德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德坤仅凭个人主观臆测,认为系医生的诊治错误加重其病情,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与其离婚。之后,卢德坤经预谋在医院公然持刀砍击两名医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卢德坤已于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而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杀医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立场。

  因报销问题纠缠医院无果转向杀害年幼家属

  最高法:报复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典型

  1962年出生的贺正平是一名务工人员。2016年5月中旬,贺正平因患肺气肿等疾病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区管医院岳家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

  其间,贺正平要求到市管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根据其病情认为不需要。随后,贺正平办理出院手续,自行到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

  因属跨区住院,贺正平无转诊证明,且未事先申报,其在益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他认为,此系岳家桥镇卫生院未为其开具转诊证明所致,要求该卫生院补偿,被卫生院拒绝。

  贺正平欲搬走卫生院医生办公室电脑,被卫生院工作人员孔某出面制止。他以孔某的行为致其病情加重为由,在卫生院又住院数日,要求孔某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补偿。

  同年6月12日,卫生院院长徐某等与贺正平再次协商未果,贺正平决意杀人泄愤。

  次日5时30分许,贺正平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到卫生院附近蹲守,伺机杀害徐某或孔某。6时许,贺正平见孔某年仅10岁的儿子孔某某走出卫生院去上学,决定改变目标对孔某某下手。

  贺正平即跟随孔某某上了公交车,持尖刀连续捅刺孔某某头颈部、胸部等处。孔某某用手臂护住头部大声呼救。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夺下贺正平的尖刀并将其拖下车。

  贺正平的暴行,造成孔某某右上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据最高法通报,该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正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贺正平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工作人员,未达目的即预谋泄愤杀人,在伺机杀害医院工作人员时,竟改变目标对医院工作人员亲属行凶,持刀连续捅刺年仅10岁的无辜儿童致重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定,贺正平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贺正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该案就是一起患者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及医务人员未果,进而报复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正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犯罪的严惩。

  患者死亡引发家属聚众闹医

  最高法: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典型

  宋全喜的女儿宋某某自2016年1月6日起,先后在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县人民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同年4月1日17时许,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汇报情况,该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去病房了解情况,并与宋全喜等死者亲属见面,建议先将死者尸体放置在太平间,之后根据规定协商相关事宜。宋全喜等人不同意。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日19时50分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宋全喜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尽快恢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宋全喜等人拒绝。

  随后,宋全喜及其子被告人宋胖胖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停放在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宋全喜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

  次日10时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宋全喜等人调解,仍无果。下午,公安人员接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报警后当即赶到医院劝解宋全喜等人,宋全喜等不听劝阻。20时许,宋全喜指使宋胖胖与其一起将死者尸体从冷冻棺内抱出放在急诊大厅分诊台上,后又将尸体抱回冷冻棺内。同月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宋全喜、宋胖胖等人带离急诊大厅。

  据最高法通报,该案由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全喜、宋胖胖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院鉴于宋全喜、宋胖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胖胖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宋全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宋胖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死者亲属即便认为医生治疗不当,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这样既于事无补,更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就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医院急诊大厅聚众扰序,影响急危病人抢救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全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体现了对此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严惩。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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