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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性教育不是毒药是良药!

时间:2017-05-27 14:49点击:33次
  

2016年9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受理了温某涉嫌强奸一案。经审查,自温某女儿9岁起,温某就对其实施猥亵,后发展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温某女儿在2016年怀孕。经温某的妻子报案,温某的罪行才得以暴露,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6日,该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温某依法提起公诉。今年3月6日,法院以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九年。

笔者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与大多数人一样,是对父亲的气愤,对孩子的惋惜。在谴责父亲禽兽行径的同时,我们不禁思考,温某女儿自9岁起就被父亲实施猥亵,直到最终怀孕温某妻子报警才将其种种恶行公之于众,此案根据现有新闻披露,温某的妻子在女儿怀孕之前是不知道其老公的行为还是知道后由于对性方面羞于启齿以及羞愧感而选择沉默?温某的女儿对父亲的行为是怎样的认识,是否有寻求过帮助?

目前,对于一直处于东方文化背景的我们来说,从古至今性话题很难被直接公开的讨论,比如我国引进国外电影,情节中若是出现大尺度镜头也会被删去。甚至在家庭、学校中,对性知识也是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去获取。

家长本应该是孩子第一位性教育老师,但在我国家长性教育观念普遍陈旧,家长在孩子面前面对性这个话题时往往讳莫如深。特别是当孩子进入青春期,很多家长的性教育往往演变成了“禁欲教育”,把孩子对性知识的好奇看作是不正经的行为,甚至对孩子在学校正常的异性交往都横加阻拦,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但消灭不了孩子对性的好奇,反而会适得其反。

学校方面,很多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所谓性教育课也往往由生物老师代劳,且对性心理方面的知识很少涉及,甚至有些学校直接忽略了这个课程。2001年,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学校负有“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的责任,因此规定尽管性教育情况有进展,比如在学校专门聘请心理健康老师,但这些老师也往往是身兼数职,无法在性教育方面给予学生更全面的指导;而很多学生即使想要了解性知识,大多数也羞于直接与老师交流。在当今中国的教育体系,性教育仍处于初级阶段,不仅表现在开展的时间短、缺乏适当的教学模式等方面,而且也表现在性教育内容的不完善。

再看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一半以上是7~14岁的孩子,统计数据显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渐略有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对性知识没有直接全面的接触和了解,在面对性侵犯危险的时候,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对性知识的好奇属于正常心理需求,当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时,可能通过网络、电视、他人等各种途径从侧面以及不全面了解性知识,甚至对性出现错误的性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人民日报》2017年5月16日13版刊文:每年秋季开学,瑞典鲍斯达中学的生物课老师玛林·哈马斯托姆,会给新升入八年级的班级讲授性知识。第一堂课,她鼓励学生们把知道的所有关于性的词汇大声说出来,并写上黑板。之后的课上,她会解答学生们有关性的任何问题;如果有必要,男女生将分开上课,方便那些羞于出口的问题被提出来。“性是人成长过程中很自然的事。”与教授生物知识相比,玛林觉得教授性知识更有成就感,“这些知识让学生们终身受益。”调查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学校强化性教育课程以来,丹麦15至19岁女性的生育率和流产率大幅下降,青少年中患艾滋病和性病的人数急剧减少。性教育不是洪水猛兽,应坦然面对。尽早进行性知识的教育,可以让孩子对自己的身体及发展尽早的认知,更加了解自己身体健康程度,科学谨慎选择自己的行为。同时能让孩子对与性相关的话题能正常交流,不至于在青春期的时候因对性知识萌发强烈好奇心而驱使孩子们偷偷摸摸自己去探索。

尽早进行性教育,了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性知识需自然准确地传递给孩子。每一个成长阶段都会有此阶段成长的烦恼,无论是通过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的途径,根据孩子生理发育阶段特点,按照生理发育阶段采取对应的形式进行性教育,传递正确的性价值观是当务之急。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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