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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老板儿子并撕票被判死刑:杀人后每晚做噩梦

时间:2017-02-23 16:16点击:20次
  

  因为父亲去世而辞工的蒙正伟,认为结算的工资和当初说好的不一样,这点钱没法风风光光的回家过年,思索几天后,捉襟见肘的他决定铤而走险。昨天上午,主审法官对不识字的蒙正伟耐心释法,告诉他无论为何绑架并杀害两岁的幼儿都是很严重的罪行,依法要予以严惩。

  父亲去世辞工遭老板扣钱

  2015年9月左右,19岁的贵州独山县人蒙正伟重新找到了工作,在白云区均禾一个家族经营的皮具厂上班,工厂的老板姓余。

  当年12月,老家的一个电话打来,告诉他父亲去世了。蒙正伟要回家奔丧,并打算过了年再出来找工。主管是老板的弟弟,作证称蒙正伟提出辞职的次日就结清工资,工厂和蒙正伟没有任何纠纷。

  蒙正伟的供述称,12月7日,我向主管提出辞职。工资结算时,主管扣除我向他借的900元,只发给我1500元,这跟当初我进厂时答应的3000元的工资出入很大。不过,蒙正伟当时没有提异议,拿着钱就离开了。

  “之后我心里很难受,钱根本不够我回家。”蒙正伟供述,他想在哪里弄点钱好风风光光的回家,觉得老板“六十”肯定有钱,萌生了绑架老板儿子要钱的念头。之后几天,在暂住的小旅馆里,蒙正伟反复考虑是否真的要这样做。

  直到12月14日,身上的钱所剩不多,感觉再不动手就没法回家过年了,蒙正伟下了动手绑架的决心。

  孩子哭闹不止竟残忍撕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蒙正伟为勒索财物,在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某巷附近,趁看护被害人余某航(2岁)的家属不注意,将余某航抱走,行走至该村工业园南侧田地时,因余某航哭闹,遂将被害人脸朝下按到田地中间的水沟里,并捂住被害人的嘴巴,掐被害人的脖子,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蒙正伟作案后离开现场,并打电话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因提供的银行卡号有误,不敢出面拿取现金等原因未能得逞。次日,蒙正伟在东莞桥头镇一马路边被抓获。

  蒙正伟供述,案发当晚20点,他到老板家住的小巷子等待机会,才喝完半瓶啤酒,就看见老板的儿子一个人在小巷子玩,爷爷、奶奶在五六米远处和别人聊天。他借口买糖将小孩抱走,走了五六分钟,小孩开始哭闹。他坐在地上用手捂住小孩的嘴,一边打电话给老板的朋友,让其转告老板孩子在他手里。

  因为小孩不停哭闹,不可能带他到另一个地方。蒙正伟供述称,他当时想了20分钟后都想不到什么好办法,于是决定将小孩弄死。他将小孩面朝下丢到菜地旁的水沟内,一手捂小孩嘴巴,一手反手掐小孩脖子,直到小孩没反应了才松手。

  听到死刑判决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正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并杀害婴幼儿,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以严惩。证言证实蒙正伟的经济状况拮据,经常在士多店赊账买酒,不过都有还钱。蒙正伟供称因打工赚钱少,过年回家不够风光,故想到绑架,蒙正伟与被害人的父亲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约约定责任不明确,即使雇主克扣其工资不当,也不能作为绑架雇主儿子的理由。蒙正伟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为谋财而杀害2岁的无辜婴儿,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以绑架罪判处蒙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为蒙正伟不识字,经办法官将判决书读给他听,并耐心释法。蒙正伟听后表示不上诉,“该认的罪都认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他还称杀人后每晚都做噩梦,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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