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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城东门面命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7-02-23 16:17点击:20次
  

  河池网讯 2月2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门面命案凶手伏法,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将罪犯蒙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强与被害人覃某是朋友关系,蒙强曾先后向覃某借大额款项用于高利借贷活动。2014年9月初,被告人蒙强得知被害人覃某一个装有蒙强所写的借款借条的包被盗后,遂产生杀害覃某以逃避债务的念头。

  2014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蒙强邀请被害人覃某到金城江区下任新村其租用的门面,并以修卫生间水管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水龙头等物从其车后备箱拿到门面卫生间内做好杀人准备。蒙强在假装修水龙头过程中,趁覃某帮忙扭马桶螺帽不备之机,用铁锤猛击覃某后脑数次致其仰倒在地,接着用铁锤猛击覃某的面部、前胸数次,并用手掐脖子和捂嘴巴,导致覃某当场死亡。

  2015年12月2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蒙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蒙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7月26日进行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蒙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蒙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蒙强为逃避债务而持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胸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蒙强不具有自首情节,不予从轻处罚。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蒙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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