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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从万字号变成千字号

时间:2017-02-23 16:19点击:17次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已满十年,从实践效果看,改革迫在眉睫。

  9月11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参与研讨的学者、律师普遍认为,死刑复核收回十年,最高法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下一步应推动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

  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应该考虑着手建立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复核的规则,把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往诉讼化的方向去推进,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甚至包括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

  另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介绍,尚权律师事务所将重启死刑复核调研计划,目的是助推该程序完善。

  “2007年,是我们所成立第二年,当时向全国发出免费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通告,后来我们用两年时间做了十几起案件,并把过程记录下来,形成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实证研究报告,通过全国人大递交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研究了我们的报告,也试图做一些改善。”张青松说。

  学者称死刑数量减少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准权,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前者被称为死刑核准权,后者为死缓核准权。中国1979、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死缓核准权归属高级法院,但对死刑核准权的控制有严格限定。1954年法院组织法颁布后,死刑核准权归属几经变换。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下放到各省份25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此后,学界有关死刑复核程序定位、最高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律师如何参与等问题争论不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研讨会上表示,死刑复核收回最高法院,并且恢复了常态,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控制得更严,对贯彻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起到了重要作用。“据我了解,十年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从万字号变成千字号。”

  “我听到一个数字,说十年少杀了60%。我2005年在长春中院挂职,那时杀声一片。但下半年以后,风向转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了,少杀了很多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说。

  也有专家分析,最高法院严把死刑关对下级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起到了制约作用,这是死刑复核归位十年的效果之一。“重庆某中级法院院长说,该院现在基本不判死刑,原因是最高法院把关太严,经常不核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

  死刑复核改革方向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开庭、不听证,无法当庭听取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这种有违审判规律的行政化办案方式并未解决,被指不利于司法人权保障。

  财新记者注意到,学者普遍呼吁死刑复核程序应坚持诉讼化改革方向,但在具体设计上观点不一。

  有学者在会上提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探讨把死刑复核程序往三审终审这个程序去考虑,或干脆在现有《刑事诉讼法》框架内把死刑复核程序纳入特别程序。

  “在现行的死刑复核的框架下,不可能解决问题,学者也好,检察官也好,受制于不伦不类的程序,很难在现行模式下改造好。”上述学者称。

  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为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的改革不可能实现,也不是长远发展方向。下一步应增加律师的介入,但不可能增加太多司法因素。

  左卫民称,像中国这样由最高法院把关所有死刑案件的情况在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最高法院的定位是司法决策机构,不应该对某一种案件进行最终审查。最长远的改革方向是,绝大多数死刑案件不应该到最高法院,而是把问题解决在下级法院的审理中。

  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表示,试图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一个像一审开庭这样的程序,是不可能的,也不应该。“能不能像美国加拿大那样,至少规定一定范围的死刑复核案件,用听审的方式,在阳光的方式下,在专业的专家面前,一切误导,一切谣言都可以不攻自破。”

  死刑复核标准讨论

  当前,死刑复核程序中缺乏特殊证明标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得也不够具体。

  财新记者了解,为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不少学者及实务部门人士提出对死刑案件实行最严的证明标准、最高的要求。但有的学者反对这一说法。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有别于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这里面不是讲死刑案件定罪的标准,是量刑的标准,判处死刑这个标准应该确定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某位与会学者称。

  “我历来质疑有不同的定罪的证明标准。任何犯罪在罪的问题上不应当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另一位学者反驳道。

  他认为,实践中,法官在内心深处感受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份量不一样,但在理论上和法律上不能说有两个标准,建议最高法院总结研究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控,扩大适用到所有案件当中。

  应确保律师参与

  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意见的司法解释,拓展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空间。

  该《办法》共10条,依次规定了最高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和处理办法。

  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绝大多数是辩护律师参与。

  张青松律师代理过多起死刑案件,他介绍,“十年来,律师感受到这些变化,但并不是太大。关系到人生命的问题,必须得有律师的辩护,而且律师的辩护必须得是真正有效的辩护。死刑复核归位十年了,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财新记者注意到,中央关于完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但具体措施尚未出台。

  “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在去年有些动静,并且去年以来,动作很积极。甚至连财政部的钱多少都落实了,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没有正式推出。”有接近决策层的学者透露。

  为提高律师辩护质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建议制定全国性的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建立死刑辩护的资格准入制度。“河南、贵州已经出现了死刑法律援助的标准,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会见、阅卷、调查都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意见。”

  樊崇义还表示,应同时建立死刑案件的专家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刑侦专家、医学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等。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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