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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核准贾敬龙死刑掀起舆情风波

时间:2017-02-23 16:21点击:14次
  

  【舆情综述】

  10月17日,最高法送达贾敬龙案死刑核准裁定书,随着律师群体的关注发声,迅速引发了全社会的讨论热潮。在律师、法学专家、媒体等影响下,舆论场中呼吁最高法“刀下留人”的声音占多数,舆情热度不断走高。期间,涉事法院始终未对舆论争议进行回应,官方声音的缺位加剧了舆论场中“少杀、慎杀”的声音汹涌澎湃。10月24日,死者何建华女儿发文对律师提出的“激愤杀人”、“有自首倾向”等观点进行了驳斥,舆论开始出现不同声音。此外,这起舆情事件中还出现了境内异见人士与境外敌对势力借机攻击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的现象,相关部门须对该情况提高警惕,妥善应对。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通过对此次舆情发展脉络梳理分析,总结应对得失,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舆情事件】

  1.律师关注推动该案成为焦点

  10月17日,最高法送达贾敬龙案死刑核准裁定书,使“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用射钉枪射杀村支书何建华”一案回归舆论视线。10月18日、19日两天,多名律师纷纷发声表达关注,如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称“薄谷开来可以判死缓,为什么贾敬龙就必须死刑立即执行?”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称,“强拆者无责而反抗者必须斩立决?贾敬龙不应判处死刑!”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伏龙在微博发声,“死刑的适用应当注意公平,贪污受贿几个亿死不了,投毒杀人毁尸灭迹也死不了,普通人却轻易被判死”。20日,拥有3000万新浪微博粉丝的律师徐昕呼吁最高法刀下留人,其表示“本案属激愤型杀人,被害人强拆被告人的新装婚房,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从司法政策来看,可杀可不杀的,最好不杀”。这些律师的声音迅速在律师群体内产生广泛影响,随后几日,大量律师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渠道发声,呼吁最高法“收回成命”。21日,贾敬龙的姐姐贾敬媛写的一封《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的紧急申请》在网络流传。目前,该申请已被周泽、徐昕、王甫等知名维权律师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中转载。

  2.北青公号文章引燃媒体关注热情

  经自媒体多日发酵,10月22日,《北京青年报》官方微信公号“团结湖参考”一篇题为《核准贾敬龙死刑,就恢复乡村秩序了吗?》的文章广泛流传。该文指出,贾敬龙虽然有故意杀人行为,但因存“主动投案,量刑从轻”的情节且“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存主动激化矛盾的行为”,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随后,新浪网等网站对该文进行了转载。

  随后,一些媒体也加入该事件的讨论。23日,《南方都市报》刊发评论认为,“少杀、慎杀”不仅作为国家司法态度而存在,也越来越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同日,《深圳晚报》也发评论称,基于人的自然情理和社会影响审视该案,其行为影响远未企及动机卑劣的恶性杀人,对本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法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凤凰网评论则将该案与郑州刘大孬案、沈阳夏俊峰案相提并论。

  23日,看看新闻对“贾敬龙因强拆杀村支书”一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综合性报道,文中还提到,文史学者张耀杰、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刘红等人持续关注和声援贾敬龙。

  24日,据看看新闻消息,当日是最高法送达贾敬龙案死刑核准裁定书的第七天,贾敬龙之姐先后赶到最高检和最高法,当面递交了《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她也向记者证实,最高法至今未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

  3.专家介入引导舆论走向

  与此同时,一些法学专家也对该案发表了看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在其个人微博中发文《贾敬龙是不该杀的》认为,“看了裁判文书,我更加确信,贾敬龙不该杀!如果我们只严惩私力复仇,而不问其起因,那是对贾敬龙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会非法拆迁,任私力强制泛滥,那更是对法治的背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发文《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则表示,“贾敬龙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愤起杀人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判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同为北大法学院教授的贺卫方言论更加过激,其称“薄谷开来杀人案情节相当恶劣,最后仅判决死缓。不要求贾敬龙得到更多宽恕,只要求小百姓能够跟官员夫人得到最高法同样的考量”。

  在专家、媒体的引导下,绝大多数网民均对贾敬龙持“不杀”的观点。徐昕曾在微信里发出一项“贾敬龙是否应立即执行死刑”的投票,短短数小时内投票人数达到28000多人,其中共有27382票支持“刀下留人”,占到97.8%。

  此外,北京维权人士李蔚在互联网上发起公民联署请愿活动,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贾敬龙,免其一死。

  4.死者家属发声舆论始现不同声音

  10月24日,死者何建华女儿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揭开“贾敬龙”杀人案幕后的事实真相》,对一些律师专家的观点进行反击。文章对“强拆”和“自首”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部分律师主张的何建华“强拆”贾敬龙婚房涉及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和杀人后有“自首”意图均无说服力,不能成为“少杀、慎杀”的论据。此外,微信公众号“温州律师徐雪芬”也连发多篇文章,与何建华女儿持相同看法,认为“强拆”和“自首”不能成立。“温州徐雪芬律师”还对“舆论被不代表真相的言论左右”表示了担忧。此后,该事件尚无更多消息爆出。截至11月1日,该事件相关新闻报道达176篇,微信文章达485篇。

  【网民观点】

  【媒体观察】

  公力救济顺畅是问题之本

  民众最关心的不是贾敬龙的生死,而是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公力救济的缺失。从法律上讲,贾敬龙枪杀何建华一事在性质上属于私力救济,这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但是,杜绝私力救济的前提,应当是公力救济的顺畅与高效。据说,贾敬龙在枪杀何建华之前,也曾寻求过公力救济,如报警、谈赔偿、上访,一系列的公力救济途径无效后,他才走上了不归路。如果情况属实,当下民众公力救济的不畅和效率低下,恐怕才是最大的问题。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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