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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最大“毒枭”雷某被控贩卖毒品33公斤,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时间:2017-02-23 16:54点击:181次
  

 【经办案例】雷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麻古33公斤)

 【承办律师】金贵仁  张宰宇

  【案情简介】20144月,重庆一男子组织专人到云南边境购买毒品,毒资不够还将人质暂押境外,随后将毒品藏在货车的水箱里,派人将货物运送到贵州、武汉进行贩卖。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且该案涉及云南、贵州、重庆、湖北等四省市,作案范围广影响大,20142月份,巴南区公安分局特经公安部禁毒局批准将该案立为目标案件,并指示此案由四省成立联合专案组侦办,由巴南分局主侦,分成多个小组同时对案件进行调查.最后,重庆巴南区公安分局在公安部、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的指挥下,与云南、贵州、湖北三地警方联手,重庆警方更是全程无缝跟踪5000多里将该团伙中以龙安(化名)为首的1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缴获毒品约33公斤,收缴毒资184万余元及涉案车辆5辆。该案件重庆公安局以《重庆警方破今年最大毒品案跟踪5000里缴麻古36万颗》在大渝网作了全程报道,详见http://cq.qq.com/a/20140625/052244.htm

20145月,金贵仁、张宰宇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接受第一被告雷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刑事辩护人。考虑到雷某属于毒品累犯、再犯,本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大。刑事辩护团队介入后,认真细致地研究了该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一致认为:该案件证据存在某些不足,决定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最终,二审法院实际上采纳了辩护人观点,将被告人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二审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关于雷x高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雷x高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金贵仁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本律师根据该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的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x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证据来源以下两个方面:一、有证人李x火、李x国、蒋x文、余x胜的证词以及车辆交易合同、辨认笔录与查获的货车水箱中有夹层等情况与瞿xx的供述相互印证。以此来证明雷x高为贩卖、运输毒品做了购买车辆、安装水箱等犯罪准备。二、雷x兴、雷x高在澜沧县等地住宿登记、手机通话记录以及陈xx、卢x祥、李x其等证词佐证。以此来证明雷x高和雷x兴一起实施了购买、运输毒品的行为。最终,认定雷x高和雷x兴一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本律师认为,仅凭以上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雷x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是明显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被告人的供述。

  (1)从雷x兴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来看:他先是交代了他和雷x高商量贩卖毒品的事情并且说雷x高出资70万元,又说是雷x高找的瞿xx运输毒品要分給瞿xx60万元作为报酬,他只是在龙xx和雷x高之间起联系的作用。但是,根据龙xx、唐xx的供述以及龙xx接受打款60万元的指示来看,都是雷x兴在操作。并且,在2014年4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雷x兴交代,他是和雷x高去景洪过泼水节的;2014年5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雷x兴交代,雷x高是怎么出资的,他不清楚。雷x兴一会儿说雷x高出资70万元,一会儿又否认。结合瞿xx的供述(瞿xx一直否认曾经谈及过多少报酬的问题)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雷x兴在推卸责任。由此可见,雷x兴有关雷x高的供述是根本不可信的。对于雷x高来说,他去景洪的目的就是应雷x兴的邀请陪他过泼水节。

  (2)从瞿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来看:他说他是受雷x高的安排在运输毒品。1、他否认云D61064货车是他自己的。从车辆行驶证、《旧车交易合同》以及销售车辆业务员李x火的证词可以看出:2014年3月6日,公司销售了一辆云D61064大货车给瞿xx,价格是236000元。我们不能把有证据证明是雷x高借钱给瞿xx购车就认定为是雷x高的货车,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应该看行驶证载明的所有权人,对此物权法是有规定的。并且,若是雷x高自己要买车也没有必要借名购买;2、他说货车安装夹层是雷x高的主意。货车是瞿xx购买,是否安装夹层,肯定是他自己做主.所以,他的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常理的。3、关于购买钢板以及安装费的支付问题。在余x胜处购买钢板,因为瞿xx用手翻了钢板,手很脏,瞿xx于是叫雷x高从他皮夹里拿出400元支付的;在蒋x文处焊接水箱,因为蒋x文系瞿xx老表,瞿xx担心对方不接收加工费用,所以,他叫雷x高垫付的加工费用600元。4、关于他说雷x高在勐海至澜仓的公路上,给了他10000元作为路上的花销,当时有雷x兴、谢顺对在场的问题。2014年5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雷x兴交代,他不认识谢顺队这个人,也没有见过。4月份的时候,在澜沧县,他没有看见雷x高给瞿xx钱。并且,一直跟瞿xx在一起的女朋友陈xx的讯问笔录中,也没有发现有雷x高曾经给他10000元的口供。可见,是他自己来推卸责任,在说谎。5、关于60万元报酬的问题。根据雷x兴的口供,雷x高曾经是说过要给瞿xx报酬60万元,而瞿xx的口供中却一直说没有提及具体报酬问题。试想,如果瞿xx是帮忙雷x高运输毒品,不可能不事先说到报酬问题。所以,他的口供是有隐瞒的。简单的说,这种矛盾的口供反映了他在说谎,在推卸责任。并且,这些指控雷x高的口供都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从龙xx、唐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来看:他们证实了送货都是雷强(雷x兴)安排的,是雷强负责组织毒品和安排人送到武汉,司机也是雷强在安排。并且,他们还按照雷x兴的指示打款6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这些他们是可以证实的。他们跟雷x高都没有见面过,也没有听雷x兴说起过。所以,雷x高不可能是毒品的贩卖者和运输者。

  2、关于证人证言

  (1)关于同监舍卢x祥、李x其证人证言。

  首先,根据雷x高的辩解,他就根本没有参与过购买、运输毒品的事情。所以,根本不会有跟同监舍其他人员谈论毒品的事情发生。其次,该两证人证言矛盾颇多,破绽重重。如,卢x祥说在放风的时候雷x高当着多人的面多次谈贩毒的事情。试想一个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都是零口供的人,在短短的放风时间,在公开场合,在面对众多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会那样说话的吗?证言矛盾的地方有,卢x祥听说的是36公斤麻古,李x其听到的是35公斤,同样的听说,两个版本;与事实不符的有,卢x祥说雷x高私自取了6000颗麻古放到正在装修的房子里。可是,从雷x兴、瞿xx的口供中,根本没有这种事情的发生。李x其说大货车是雷x高购买的与事实也不相符。综上,我更相信雷x高说的,由于是零口供,侦查机关故意找人做的材料。

  (2)关于李x火、李x国、蒋x文、余x胜等人的证言。

  他们仅仅是证明了瞿xx购从买货车到安装夹层水箱整个过程,雷x高都在场。并不能证明是雷x高自己在购车并且为自己安装夹层水箱。这些人的证言正好证实了是瞿xx购买的车子并安装了夹层。

  3、关于《通话清单》。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雷x高在雷x兴、瞿xx运输毒品期间,曾经有过通话联系,一审法院就以此认定,雷x高与雷x兴、瞿xx曾打电话就毒品交易或者运输进行过大量的联系。这样的证明逻辑是根本不能成立的。雷x高和雷x兴是堂兄弟,瞿xx和雷x高是朋友,他们之间经常有联系,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所以,《通话清单》仅仅能反映通话的双方和通话的时间,却根本不能反映通话的内容就一定与毒品交易有关。

  4、关于雷x高在高速路收费站视频、过路费以及在云南的开房记录等。

  这些证据,只能证明雷x高曾经开车去过云南景洪等地,雷x兴也证实,雷x高到景洪是为了过泼水节的。并不能证明他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雷x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雷x兴的委托去勐海打洛63公桩的马路边接过一包东西并在勐海县至澜沧县之间的公路边将其转交给了瞿xx。直到被抓,才知道口袋里装的是毒品。

  5、若,雷x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根据龙xx、唐xx、钱汉口以及瞿xx等人的口供以及被雷x兴叫去缅甸当人质的李旭证言,可以看出雷x兴参与了贩卖、运输毒品的犯意的提起,毒品的购买,运输等所有环节,雷x兴在整过犯罪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无疑。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却对雷x高判处死刑,显然明显过重。

  综上,从贩卖毒品犯意的提起以及毒资的出资来看: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雷x高参与了贩卖毒品的协商和出资即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以及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是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的会议精神,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厉的要求。故,特请求二审法院对雷x高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金贵仁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2月16日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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