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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石狮闭口不言的隐秘

时间:2017-02-23 17:33点击:17次
  

  大凡中国各家银行的大门前左右都尊放着两只大石狮,一只张嘴,一只闭嘴。张嘴是招财,闭嘴是守财。一般人笑称这是只进不出,也有人说闭嘴是替客户保密,更有人说闭嘴是银行有难以言说的隐秘……

  又到季末,各家银行纷纷打起了揽储大战。

  据央行统计,截止2015年末,中国的政府存款已经高达24.25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国内存款总额的17.58%。这其中还不包括央企,地方国企及社保资金等各类存款。可以说,上述存款加起来定会超过国内存款的半壁江山。

  本文中提到的银行揽储,是除去了银行对个人存款外的各类对公存款。对公存款,即指机关和国有企业及其它各类企业的存款,由于中国银行业核心的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中赚取利差。因而对上述对公存款,各家银行都是虎视眈眈,纷纷各显神通地使出浑身招数,派出各类人才,争相力拼公款存储这座超级富矿。

  花样百出的揽储大战,吸引了各色各类人员的纷纷加入,人们普遍看到的为储蓄发生的高档宴请、报销发票,安排旅游,赠卡送物等等均是小儿科。一幕幕储蓄大战的精彩大片,正在隐秘地一波接一波的激情上演。

  首先登场的是“权力吸储”。即手握公款存储权的“一把手”将存款自由的选择权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让渡于心仪的银行,于“公”可得到银行支付的高点回扣,存入所在单位的小金库;于“私”可满足直系亲属乃至亲朋好友的储蓄任务的完成,使其从银行领取高于行长、副行长等薪资的大额提成;更有甚者有的领导直接将返点回扣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面对手握大权的领导,银行行长们更是有苦说不出,“吸储”让他们低声下气,使出九牛二虎之力拿到存款,转眼之间他们为规避道德风险又将存款以下浮百分之几十的利息贷回给国有企业,这种高返点吸收存款、低利息放发贷款给国有企业的作法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其次上场的是“利益揽储”。银行在揽储的争夺战中,往往不情愿放低身价,不是将吸引人才的标准放在具有金融知识及相应的银行业从业经历的人身上,而是放在谁拥有存款或存款决策权资源的身边人身上。不少银行被迫想方设法将这些拥有存款支配权或握有存款权的“上宾”的配偶、子女、亲戚、亲朋好友纷纷揽入银行,安排工作轻松、薪酬丰厚的职位。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大凡一旦到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时的存款任务便让他们轻松去完成,银行领导也省了一桩心事。大批拥有专业金融知识背景、年富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银行从业人员,尽管成天苦干,仍晋升无望,薪资低微,纷纷衰叹自己没有一个“好爸爸”。与此同时,拥有存款决定权及存款的各级各类领导们,又会通过协调银行帮助自己的亲朋好友等获得银行贷款,从而达到因“存款”而实现所谓“银企共赢”的目的。

  最后上场的是“钱色换储”。没有“权力吸储”、“利益揽储”背景及资源的银行极少数年轻貌美的女员工,为完成月复一月、季复一季、年复一年的储蓄工作,他们无计可施,无路可走,被迫走上“钱色交易”的换储大战。这种“潜规则”的换储方式甚至蔓延到年青人跨入银行大门的第一步,严重败坏了银行业的风气。

  根治银行业“权力吸储”、“利益揽储”、“钱色换储”的劣症已刻不容缓,这既是国家对世界贸易组织(即WTO)承诺公平、公开、公正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的需要;也是用法律及制度从各个层面遏制权力腐败,权力滥用的需要;更是银行业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希望重塑银行业形象,搭建公平竞争金融平台的心声。

  从长远看,国家应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存贷中存在的弊端采用禁止性规定和惩罚性规定,从立法层面上做到有法可依。短期操作上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准入”的方式,即凡是有存款决策权的领导,其单位存款不得存入直系亲属所在银行,银行也不得吸储其直系亲属在国有企业做“一把手”的单位存款。同时,逐步开展存款招投标、互联网竞价等方式吸储存款,以切实纠正对公存款上隐秘着的不正之风。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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