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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时间:2017-07-05 16:58点击:6次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某委托,指派穆川律师担任其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通过庭审前核实相关证据,以及法庭调查的情况,清楚了解该案事实后,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财产的合法性。

    1、 、被1998年4月结婚,20045月25日协议离婚2002年10月26日,被告父亲去逝。由于被告其父亲遗产的继承的权利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原告享有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原、被告离婚时未分割财产,故原告有权请求夫妻财产的分割

    2、2002年10月26日,被告父亲去逝被告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产。此时,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预期的共同财产权利,只有在遗产分割后,方能转化为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从被告举示的、原告并不知道的、不具真实性的“财产协议书”来看,也仅仅体现遗产份额的划分,未进行实质性遗产分割。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两年时效问题。

二、遗产分割时间的和被告遗产继承份额的界定。

1、依据法庭调查取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告举示并通过被告认证的“录音证据”以及被告在法庭上自己的陈述,三项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可以显示遗产分割是在“渝中区铁路坡99-2号”这已遗产被拆迁时完成的。

2、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登记的姓名为原告来看;从通过质证的“录音证据”中,被告自己承认分得二十余万元来看;从被告在法庭上自己的陈述:“拆迁补助费3万元、搬家费过800渡元/月由四妹所得。”,“搬家费6000元、违章建筑补偿费2万元等等”,“拆迁房屋安置已分配下来,自己在那里居住、使用。。。”。均反映出遗产已划分完毕。以上证据可以确定被告最少分得“渝中区恒康丽景B栋9-14号”房屋一套。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有法律理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穆川

                                       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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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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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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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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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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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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