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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利用股票信息诈骗团伙案

时间:2017-03-02 16:09点击:14次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马宝元伙同符芳杨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渝中区、开县等地,以重庆市金仕达投资公司名义纠集无业人员使用化名与全国各地的股民进行电话联系,虚构阳光私募基金、汇鑫私募基金等名称,编造公司能操纵股票交易、能提供股票交易内幕消息、保证炒股赚钱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缴纳会员费、保证金、诚信金、手续费、分成款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形成了以马宝元和符芳杨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春发、徐健雲为升级业务员,以彭文丽等人为一般业务员的诈骗犯罪集团。

     首先,马宝元、符芳杨和四个部门主任一起向犯罪集团成员传授开场白话术、业务话术流程、个股诊断、股民七种心理等犯罪方法,为犯罪集团成员统一提供被害人的电话信息。其次,该团伙派出一名一般业务员,编造该公司能操纵股票交易、提供股票交易内幕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成为该公司的“初级会员”,交纳初级“会员费”。第三步,几个月后,当一般业务员推荐的股票开始处于亏损状态的时候,该公司的升级业务员就会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表示只要被害人再缴纳更多的“保证金”,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高级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更详细的股票交易内幕。第四步,当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升级业务员再将部门主管推荐给被害人,从而收取更高额的“保证金”、“会员费”。最后,马宝元等人会在每月的第五日,将上个月每人骗取的钱财按金额大小以6%-15%的比例在一般业务员、升级业务员、部门主任和组织、领导者之间进行分赃。

     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该团伙先后共骗取了112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60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李春发犯诈骗罪,故对其提起公诉。

    本所接受李春发的近亲属李森林的委托,为李春发提供辩护。我们经研究本案后,认为:

一、李春发等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金世达公司的单位行为,不应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为。

二、被告李春发所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

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

四、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五、本案金世达公司没有构成犯罪集团,李春发也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

六、被告李春发有法定从轻及减轻量刑情节。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李春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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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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