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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锁平与刘世魁的合伙集资建房合同纠纷

时间:2017-03-02 16:22点击:17次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由刘世魁牵头,引进资金在迎龙镇龙顶村冷水垭修建房屋,兴办老年度假村。修建的房屋以当地村民名义办理相关修建和房地产权手续,由刘世魁实际使用和收益。2008年6月,房屋落成,内部装修完毕,道路、水塘等设施基本建好。遂以“山村农家乐租售”为题通过重庆商报刊登广告招商。王锁平通过刘世魁在报纸上所作的广告知道刘世魁有房屋出售,遂与刘世魁联系。经双方协商,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了《合伙集资建房及房屋分配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王锁平出资70万元购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大岚垭村民小组的房屋400多平方米及院坝、鱼塘等。协议签订后,王锁平先后分两次向刘世魁支付了房款40万元。王锁平接房后,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面临许多权属纠纷,致使王锁平不能正常使用。后王锁平得知刘世魁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其出售的该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产权人。

    王锁平委托本所代理本案。承办律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集资建房及房屋分配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刘世魁返还已支付的40万元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协议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没有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后,我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我们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了我方的一审诉讼请求,该案成功反败为胜。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拥有多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律顾问专家,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免费咨询热线:18623096666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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