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3-22 14:31点击:11次
案情简介
邓某某伙同刘某某于2004年9月17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贸市场二楼处,在失主唐某某不备,盗窃其办公桌上价值人民币740元的熊猫手机一部。于2004年9月28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协信大厦三楼,在失主不备时,盗窃其办公桌上价值640元的小灵通手机一部。后经民警盘查,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辩护策略
案发后,邓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合纵律师接受指派后,指派吴焰律师承办此案。吴焰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与鲁主任及所内各位律师的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邓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邓某某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3、邓某某系初犯,应予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制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
办案心得
本案虽是法律援助案件,但作为律师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根据邓某某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案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其有利的因素,切实维护了邓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