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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被诉诈骗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3-22 15:04点击:12次
  

案情简介

    南某系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4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4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其后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347日,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共同虚假出资成立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招聘数十人利用现货连续交易系统软件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开设虚假的农副产品现货交易,通过后台操控交易行情,诱骗被害人进入该平台进行交易骗取他人钱财。20134月西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蒋某、朱某在明知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决定成为该公司的一级代理商,被告人南某担任西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对其和属下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手续费和亏损按比例提成。自20135月至201312月,西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13362元,其中被告人南某直接参与诈骗及其管理的业务员杨某诈骗被害人周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93249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南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诈骗类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金贵仁张宰宇律师辩护。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被告人南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建议认定为从犯:(1)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他人一起实施诈骗行为,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2)工作内容处于邀约客户投资阶段,其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形态上只是属于犯罪预备缺乏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3)得知西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后选择离开公司,中止继续犯罪的可能2、南某涉嫌诈骗的金额没有49万余元:(1)应当以知道西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做客户资金亏损的时间为犯罪参与金额起算点;(2)周某的24万客户亏损不能计入南某涉嫌诈骗的金额;(2)南某属下业务员发展的客户亏损不能计入主管南某涉嫌诈骗的金额。3、因被告人南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自愿退赃且属于从犯,建议减轻刑事处罚。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二年。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案情,并解答嫌疑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查阅诈骗罪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法律适用规定,依据嫌疑人系自首、从犯、认罪态度等作罪轻辩护。委托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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