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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被控盗窃罪,合纵律师法律援助显真情

时间:2017-04-11 10:09点击:16次
  

案情简介:

     吕某系外出务工农民,因涉嫌盗窃廖某手机,于20049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此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0491016时许,在本区下回水沟菜市场,趁失主廖某买菜不备之际,用镊子扒走其放在裤包里的价值人民币580元的摩托罗拉338型手机一部,后被抓获。

辩护策略:

  案发后,吕某父母非常着急,但由于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怎么才能帮助自己孩子,就连如何去看守所见自己孩子都难以做到,最后只能向各方求助。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吕某系未成年人,予以提供法律援助,便针对性地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援助。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申请后,第一时间行动起来,指派xx律师承办此案。喻xx律师经过对案卷仔细全面的研究,并与所里鲁主任及多个律师进行讨论,最终确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1、被告人吕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吕某犯罪的后果不严重,且被告人系初犯,盗窃手机时被当场抓获,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3、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好,由悔罪表现;4、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从保护、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来看,希望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从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结果:

  法庭上,喻xx律师据理据争,最大化保护被告人吕某的合法权益,依据对案件的充足研究,对案卷的深入分析和与所内同仁形成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出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罚。

办案心得:

  受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本案吕某的辩护人。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发现本案系常见的未成年盗窃手机案,且查获手机仅一部,经评估仅刚过量刑点。遂在庭审时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对此,法庭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当事人对此表示服判。至此,法律援助顺利办结。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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