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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收购赃物触犯刑律,合纵律师全力辩护终获缓刑

时间:2017-04-11 10:18点击:16次
  

案情简介:

    邓某某系重庆某废品收购站老板,于2006726日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此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状指控:、

    被告人邓某某于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二号桥经营废旧物品收购站,200652日至72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从盗窃天原厂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购赃物18次,后转卖牟利。其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行为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案发后,邓某某家人非常担心邓某某,通过四处打听寻找帮助,最终找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认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承办了不少刑事大案要案,取得了极好的社会反响。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被告人邓某某家人的委托后,立即指派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的喻xx律师承办此案。xx律师接到案子后,立即与被告人邓某某进行了会见,稳定了邓某某及其家人的情绪,通过仔细阅读案卷材料,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并与律所同仁交流案件心得,集思广益,形成了如下的辩护思路:

  1、被告人邓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邓某某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了被盗单位的损失;3、从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情况来看,符合缓刑的规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2006117日上午930分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本案,庭审中喻xx律师在法庭质证、辩论等多个阶段进行辩护,逻辑严密、言之有理,每个论点都有证据支撑,每个主张都有法条依据,围绕先前确定的辩论思路逐渐展开,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希望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缓刑。法庭最终采用了喻xx律师辩护意见,判邓某某收购、销售赃物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

办案心得:

    今年8月初,本案犯罪人邓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我们受其家人的委托,几乎在第一时间就与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并积极与公安人员协调进行了会见,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作用、涉嫌的罪名、罪责告知了被告人,使其心理逐渐稳定,为以后判决确认为“认罪态度好,适用缓刑”打下了基础。从起诉意见书来看,邓某某收脏18次,金额数万,被排在第五位,情况较为不利,通过我们的辩护,法庭认定为收脏并作出了缓刑判决,对此,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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