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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团伙抢劫受公诉,合纵专业辩护从轻判

时间:2017-04-11 10:21点击:20次
  

案情简介:

    陈某系江西某学院大二学生,因涉及与他人团伙抢劫一事,于200711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0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此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认识熊某并得知其比较有钱,便与被告人齐某商量对熊进行抢劫。之后,齐某邀约被告人孙某,张某邀约被告人陈某,并让陈某准备作案用匕首、水果刀及菜刀。

    随后四名被告人与熊某、赵某二人吃过晚饭后,熊、赵二人带其四人前往南岸区聚丰酒店80128013房间入住,当熊、赵二人准备离开8012房间时,张某发出了实施抢劫的暗号,其余三人立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实施抢劫,迫使熊、赵二人脱去衣服,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二人捆绑,抢走熊、赵二人身上的现金、手机、首饰、银行卡等物,并威逼二人说出了银行卡密码,从中取款16900元,随即逃离现场。其四人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价值61069元,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案件发生后,陈某的父母及姐姐不敢相信陈某一个在校表现优秀的大二学生,却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顿时心急如焚,四处求人打听,希望能找到能够帮助陈某的好律所、好律师,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于是立即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进行辩护。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xxx两名律师承办此案件。由于本案系国家严厉打击的抢劫犯罪,性质恶劣,周、喻两名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前往被告人陈某被羁押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情。然后前往公安机关、检察院调取案卷,通过深入研究案卷和所内多个律师讨论案情,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1、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行为,具备可以从轻、减轻情节;2、报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具有从犯性质;4、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系在校学生,以前表现一直较好,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罚。

辩护结果:

    通过合纵律师事务所的周、喻两名律师的不懈努力,认真地分析案情,寻找有利证据,通过对卷宗的深入研究和所内律师团队的讨论,在法庭上两位律师滔滔雄辩,围绕先前确定的辩护思路,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自首立功情节等多个方面,全方位地进行辩护,言辞得当,有理有据,最终法院也部分采用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团伙抢劫案,由于被告人与受害人认识,被告人落网速度较快,四名被告人对罪名、事实均无异议。我们在接受委托后,就第三被告人陈某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做了一番努力,向检察院、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观点,在庭审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在判决中法院从文字上没有认定立功,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获刑11(注,庭审前我们分析在11-13年均属于正常量刑范围),对此,委托人表示接受,被告人陈某或委托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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